本会代表出席湖北省民政厅工作座谈会

发表时间:2014/09/29 00:00:00  浏览次数: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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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日28日下午,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在武昌楚民大酒店召开“省级直接登记社团规范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是各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负责人和秘书长。

   为深入贯彻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精神,和省委组织部鄂组通[2014]7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听取各社团对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召开此次工作座谈会。

   座谈会由副调研员赵霞主持,副局长姜健解读《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局长吴斌祥就实际问题回答了大家的疑问和提问。

    会议指出,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规定》,通过各种途径把《规定》精神宣传到各类社团和各位退(离)休领导干部。要根据《规定》要求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符合《规定》的,须在今年11月底以前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本人应在11月底以前按《规定》辞去有关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社团数、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规定明确指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正副会长(主任委员),所称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退(离)休领导干部只能在一个社会团体兼任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兼任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在社会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经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退(离)休领导干部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湖北省古玩藏品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万健、办公室主任陈军出席会议,我会将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文件的精神,自律自查,完成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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