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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9/25 02:27:44  浏览次数: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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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

领导职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办发〔199838

各地、市、州、县委,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适应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同时,为了让党政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我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人大机关的领导干部是指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以及人大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仅指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政协机关的领导干部是指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及政协办事机构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大、政协其它专职常委可以兼任社团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由党委管理的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军职人员参加地方社会团体,按照总政治部有关文件执行。

 二、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分会正副会长(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和常务理事、理事。

 三、党政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按以下原则掌握:其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且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社团组织,而不是一般的民间性社会团体;在确定社会团体的作用和性质后,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且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批准兼职。

 四、对党政领导干部因特殊原因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社团应在内部选举前向其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干部主管部门按照拟兼职干部的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照所在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到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五、已在现有社团中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将自己的社会兼职情况报告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备案,并在半年内辞去所担任的社团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县级党政机关所属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兼任县以下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七、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干部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社会团体中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在1999120日前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通知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199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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