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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9/25 02:36:51  浏览次数: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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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关于在全省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组通〔20002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加强社团党组织建设,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社团实际,现就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成立登记的社团组织(由国家确定职能、核定编制,核拨经费,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除外,下同),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组联部、办公室、咨询部等)专职工作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含3人)的,应独立建立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的其他社团或者挂靠单位党组织组建联合党支部。

 二、社团确实没有条件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入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三、社团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社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社团党组织一般不设专职党务干部,日常党务工作由社团党组织的党员兼任。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团,可设置精干的党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四、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中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要做好以下工作:

 1、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社会团体在当地“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监督社会团体负责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纪律、法规。

 五、社会团体党组织要结合社团实际,加强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组织会员,首先是会员中的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引导党员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坚持真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教育党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教育党员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同一切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引导党员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维护党的决定,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和带领群众做好社会团体的各项工作,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新贡献。

 六、社团建立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党委审批。社团党组织应接受审批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新成立的社团在筹备之日起,就应考虑建立党组织问题;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其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建立党组织工作;本通知下发前已成立的社团,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建立党组织工作。

 社团建立党组织的情况将列为每年社团年检的检查内容之一。各社团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在进行此项工作中若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20004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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