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古玩藏品研究会章程(2014)
湖北省古玩藏品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湖北省古玩藏品研究会
英文译名:Hubei Province Curio Collectors of Seminar
缩写:HBCCS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古玩艺术品收藏、研究的人员自愿发起创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响应党中央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的伟大号召,从事有利于国家稳定、安全、团结、发展的文化艺术活动,开展以维护和促进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相关文化艺术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90号综合楼C1栋7层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通过学习、研讨和交流,研讨涉及文化艺术范畴内中华民族灿烂历史发展长河中的物质及非物质遗产文明,进一步提高民众艺术修养和素质,繁荣收藏品市场,推动本地的文化艺术发展和建设,为建设和谐社会及全面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研究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以下活动:
(一)专家讲座——举办古玩艺术品研讨会、培训班以及专题讲座,提高会员对艺术品的鉴定能力。
(二)收藏鉴赏——举办古玩艺术品鉴赏活动,引导市民收藏古玩,提升鉴赏能力。
(三)收藏展览——开展古玩艺术品展览活动,通过藏品展示,弘扬中华古国文化,让人们博览古今艺术精品,增强古玩收藏意识。
(四)艺术交流——开展多形式的交流会,促进收藏艺术品市场的繁荣。
研究会将以这些活动为平台,进一步促进收藏文化艺术品领域的沟通和交流,丰富会员业余生活,增加文化品位,提高艺术品收藏档次,提升艺术品鉴赏能力,增强会员间的凝聚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
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须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且有一定数量的藏品;
(三)热衷于古玩艺术品收藏,在收藏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四)从事或热爱古玩艺术品事业的研究人员;
(五)对发展民间收藏事业有贡献的人士;
(六)致力于收藏事业的各地市州相关社会团体,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经人介绍或推荐,如实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收藏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会后,仍以我会会员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