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
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
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
鄂民政函〔2002〕5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52号)精神,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需提交设在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现将具体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全省性社会团体申请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首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拟设在地的市、州级人民政府(含省直管市、林区,下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编号1206)的复印件;
(三)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拟设在地市、州级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在本地设立的书面意见(不同意在本地设立的,应说明理由),通知该社会团体并抄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该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后,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拟设在地市、州级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市、州级社会团体申请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事宜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20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