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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9/25 02:19:28  浏览次数: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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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

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

鄂民政函〔20025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52号)精神,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需提交设在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现将具体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全省性社会团体申请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首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拟设在地的市、州级人民政府(含省直管市、林区,下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编号1206)的复印件;

    (三)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拟设在地市、州级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在本地设立的书面意见(不同意在本地设立的,应说明理由),通知该社会团体并抄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该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后,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拟设在地市、州级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市、州级社会团体申请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事宜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20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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