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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团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9/25 02:45:58  浏览次数: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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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团分支机构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民政函〔2006105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团:

    近年来,随着社团业务的拓展,社团分支机构有了较快发展,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社团分支机构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分支机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有的社团分支机构完全套用社团的架构,建立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组织机构;有的社团分支机构自行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有的社团对其分支机构疏于管理,放任其违法违规,等等。为了规范社团分支机构的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现就社团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团分支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团承担。社团分支机构应按其所在的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社团内部应按统一的标准设立分支机构,以避免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重复与交叉。学术性社团分支机构可按本学科所设专业名称设立;行业性社团分支机构可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名称设立;其他类别社团分支机构可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会员的组成特点设立;全省性社团拥有专项基金50万元、省以下社团拥有专项基金30万元的,必须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三、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名称出现。确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按行业、领域、人群特点设立的,称分会;按学科分支设立的,称专业委员会;按工作项目设立的,称工作委员会;管理使用专项基金的工作机构,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社团分支机构的全称中应包括社团名称,如:湖北省××学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四、社团分支机构不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社团分支机构可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工作班子。

 五、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或更替,由社团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候选人名单,交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主任”。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期应与社团理事会任期一致。省级机关在职副处以上、省以下机关在职副科以上干部未经民政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兼任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社团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团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10日向社团报告,社团根据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性质或规模、影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社团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可在社团的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社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会费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给分支机构使用。社团不得将分支机构视作团体会员,向其收取会费、管理费等费用。

 八、社团分支机构代社团收取会费及开展服务活动所需票据,由社团出面购买,并承担管理责任。

 九、社团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因特殊原因需要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社团分支机构开设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社团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社团如未尽到管理职责,听任分支机构从事违规、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团予以处罚。

 20065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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