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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组织行业协会做好制订和完善行规行约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9/25 02:42:25  浏览次数: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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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认真组织行业协会做好制订

和完善行规行约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函〔200618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全省性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建立和完善自律与诚信机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根据《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政府284号令)和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鄂文明〔20065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行业协会中开展制订和完善行规行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政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把组织行业协会开展制订和完善行规行约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布置,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行业协会行规行约制订和完善工作。

 二、各行业协会制订的行规行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符合会员和广大消费者利益。行规行约不能含有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损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容,不能损害同行业非会员企业的利益。

 三、各行业协会制订的行规行约,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全省性行业协会于今年1030日前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行业协会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或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展览等形式,将行规行约向社会公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将把全省性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在湖北民间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各地民政部门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将行规行约公布于众,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行业协会要把执行行规行约作为行业自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协会和会员的活动行为。2007年上半年,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行业协会行规行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行规行约执行好的行业协会予以宣传表彰,对执行差的予以通报批评,以促进行业协会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自律与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20068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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